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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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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法務部應派員視察保安處分處所,每年至少一次,並得授權各高等法院檢察處隨時派員視察。
檢察官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應隨時視察,如有改善之處,得建議改善,並得專案陳報法務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