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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保護志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得填具申請(推薦)獎勵事蹟表(如附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七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八月底前造冊陳報法務部辦理。
圖表附件:
附表志願服務申請(推薦)獎勵事蹟表.PDF
附表志願服務申請(推薦)獎勵事蹟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