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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少年觀護所得設下列科、室:
一、輔導科。
二、訓導科。
三、衛生科。
四、總務科。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與監獄、看守所或戒治所合署辦公之少年觀護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看守所或戒治所兼任或兼辦。
容額未滿三百人之少年觀護所,不設政風室。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少年觀護所得設分所、女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