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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所所長綜理所務,副所長襄理之,並設下列各組、室:
一、法醫病理組。
二、毒物化學組。
三、血清證物組。
四、秘書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