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8 13:2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以外之委任職人員,其派免遷調,依左列之規定: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委任人員,由檢察長決定。
二、高等法院檢察處以下各級檢察處及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委任人員,
由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決定。
三、省區未設高等法院檢察處者,其高等法院分院檢察處、地方法院檢
察處、或看守所委任人員,分別由各該首席檢察官、看守所所長決
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