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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戒治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戒治人之心理輔導、階段性處遇、文康活動與教育及集會等輔導事項。
二、受戒治人之入所調查、家庭與社會關係評估、處理、社會資源運用及出所後之聯繫等社會工作事項。
三、受戒治人之藥癮戒治、身體檢查、疾病預防與診療及環境清潔等衛生事項。
四、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與訓練、建教合作、勞動工作及就業輔導等職訓事項。
五、受戒治人之戒護、生活管理、門戶鎖鑰管理、武器戒具與消防器材之使用保管等戒護及機關戒備事項。
六、其他有關戒治所管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