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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技能訓練所設左列各科: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導科。
三、技能訓練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戒護科事務繁雜者,得分股辦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