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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院院長交接(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
本院主管人員交接(代),由本院院長派員監交。
本院經管人員交接(代),由本院院長派員或授權單位主管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