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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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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基金運用不受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限制之管理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藝會基金運用之投資管理,由董事會決策,並由董事組成之投資管理小組,負責評估及督導資金之運用。
國藝會得以下列方式進行投資管理:
一、自行管理:指由董事會聘請專業人士擔任投資顧問,提供投資標的諮詢與建議。投資標的經投資管理小組評估後,送董事會決議通過,交由國藝會業務單位執行。
二、全權委託投資:指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委託具備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資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前項第二款之全權委託投資,國藝會應以公開徵求受託機構方式為之,其遴選方式、評分項目、資格審查等,應於遴選前一個月公告,並公開遴選結果。董事會得聘請專業人士擔任投資顧問,協助受託機構之遴選及績效評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