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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文化法人之會計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但文化法人編制不足時,得由相關人員兼辦之。
前項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
文化法人之會計人員應依本準則規定處理會計事務及編製會計報表;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交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