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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歷史悠久之遺址,指包括祭祀或神聖之井渠、史前或信史時期祭獻之處、廟宇、聖獸居所、墓園、墳場等受人尊敬或具有相當歷史之遺物、遺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