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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重要古物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能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技藝或生活文化之重要特色。
二、重要人物或重大歷史事件之重要意義。
三、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之重要特色。
四、具有重要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
五、數量特別稀少或具完整性保存意義者。
六、對知識、技術或流派發展具重要影響或意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