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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太空載具資訊提供及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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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權責機關或經授權使用之他人,應於使用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以最少侵害資訊提出人之方式,使用提出之資訊,且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權責機關或經授權使用之他人,於取得提出人依前條提供之資訊後,僅得在為達成取得目的所需之合理範圍內,重製或公開傳輸。
權責機關或經授權使用之他人,於使用期間屆滿時,應確實銷毀該資訊或返還該資訊予提出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