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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發射許可申請人得委任代理人辦理本辦法相關申請或申報事項;代理人應為我國人。於發射許可申請人為外國人,且居住地或主事務所在我國境外時,其委任代理人之委任書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