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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科學研究業務需要,指從事研究人員經學研機構許可執行下列工作:
一、為技術移轉企業、機構或團體之目的,從事研發成果商品化或技術推廣及管理工作。
二、運用研發成果參與創辦新事業。
三、至企業、機構或團體從事商品化研發工作。
四、其他於科學研究業務所必要之工作。
前項工作,學研機構應同時與該企業、機構或團體就上開科學研究業務訂有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