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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科學工業園區科學技術及科學技術人員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科學工業所進用之科學技術人員 (以下簡稱科技人員) 係指理、工、醫、
農或其他相關領域科、系畢業,且擔任各該科學工業之研究、試驗、發明
、設計、檢試、品質管制、評估鑑定與維護改進工作之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