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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儲運服務中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
一、貨物之授受、保管登記、整麥、過磅、開箱造表、倉庫開發、破件損
耗與其他有關事故之調查、報核及倉庫管理事項。
二、關於碼頭、機場、車站貨物之提運、交運聯繫、協調,區內貨物之搬
運、裝卸、督導及有關車輛、機具設備之修理、維護與管理事項。
三、關於報關、計費、核算及業務營運計畫、文晝、庶務、出納、公共關
係事項。
四、其他有關儲運服務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