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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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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偏遠地區學校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至少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前項人員應配置於偏遠地區學校,由地方主管機關統籌協調其服務區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