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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 政府應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 (以下簡稱教
師檢定委員會) ,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工作。
前項縣 (市) 政府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工作之規定,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
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