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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學生修習軍訓課程,應分別按各學制,以每八堂課折算一日,折算役期;其各學制折算之役期總日數,合計以三十日為限。
同等學制之同一學期修習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修或留級再修者,不得重複折算役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