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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運動產業團體符合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為候選表揚對象:
一、積極推展運動產業事務且對運動產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對健全運動服務市場、提升運動服務品質或保障消費者權益而有具體
成效或貢獻。
三、舉辦運動產業從業人員訓練,推動運動產業人才質量提升而有具體成
效或貢獻。
四、推展國內外交流、宣傳及推廣活動,擴展運動產業行銷通路而有具體
成效或貢獻。
五、推動運動產業服務品質認證制度,對建立高品質服務之運動消費環境
而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六、對於促進運動產業升級研究及其發展而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