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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部應規劃下列訪視及考核事項:
一、建立訪視及考核指標。
二、訂定訪視及考核對象與實施方式,並定期檢討及修正。
三、辦理訪視、考核相關人員之訓練。
四、其他與訪視及考核之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