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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指導員之檢定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其未成年者,並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二、學歷、經歷:
(一)初級指導員: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二)中級指導員:經初級指導員檢定合格及一年以上指導經驗,或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科、系、所畢業。
(三)高級指導員:經中級指導員檢定合格及三年以上指導經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