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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議訂合作之外國約定學校,須為與我有外交關係或關係友好國家之學
校,且須以與申請學校同級者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