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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僑生輔導實施綱要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僑生輔導工作項目如左:
一、新僑生接待與入學輔導。
二、僑生學業上困難問題之輔導事項。
三、加強有關中華文化陶冶事項。
四、僑生生活與品德輔導事項。
五、各項僑生社團活動、康樂活動、展覽競賽、參觀訪問等事項。
六、僑生幹部講習會、學術研討會、生活座談會等事項。
七、慶典及重要節日聯歡活動。
八、有關申辦戶籍、居留、辦理出入境證、申請僑生公費及因難問題之處
理事項。
九、畢業僑生聯繫事項。
十、舉辦僑生家庭通訊及僑生資料之建立。
十一、其他與僑生有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