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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統整性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如下:
一、評量學生能力及其生活環境。
二、參與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三、依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學生所需之教育、衛生醫療及轉銜輔導等專
業服務。
四、提供家長諮詢、教育及社會福利等家庭支援性服務。
五、提供其他相關專業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