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06:5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教育部審查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暨古物來臺展覽審查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
三、曾參加世界性或洲際性單項運動錦標賽,個人賽或配對賽之選手或其指導教練(含團體競賽之教練),持有具體證明文件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