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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補習班聘用之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健康檢查應包括左列項目:
一、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 (HIV抗體檢查) 。
三、梅毒血清檢查。
四、嗎啡、安非他命尿液檢查。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項目。
前項檢查項目有任何一項不合格者,不得辦理聘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