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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應與教師或其他人員充分合作,積極參與並提供下
列專業服務:
一、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與執行及追蹤評鑑等直接
服務。
二、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及家長諮詢等間接服務。
前項所稱其他人員,指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專業團隊應包含之衛生醫療、
教育、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專業人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