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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省市立科學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科學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由省市立者,應由省、市教育行政機關呈請教
育部核准備案。由縣、市立者,應由縣、市政府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廳
核准並轉報教育部備案。由鄉、鎮市設立者,應由鄉、鎮、市公所呈報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並轉報教育廳備案。設立時應開具左列事項由呈報機關隨
文附送以憑審核:
一、名稱。
二、地址。
三、經費 (分開辦、經常兩部門,並註明來源) 。
四、建築 (圖樣及說明) 。
五、設備 (詳列設備種類及件數) 。
六、章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