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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稚教育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幼稚教育之實施,應以健康教育、生活教育及倫理教育為主,並與家庭教
育密切配合,達成左列目標:
一、維護兒童身心健康。
二、養成兒童良好習慣。
三、充實兒童生活經驗。
四、增進兒童倫理觀念。
五、培養兒童合群習性。
幼稚教育之課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