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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聘任專門從事原住民族語文(以下簡稱族語)教學之專職族語老師,應由各該學校之主管機關採聯合甄選方式為之。
前項甄選作業,應以公平、公正及公開之方式辦理。
學校聘任以部分時間擔任族語老師者,其聘任程序及權利義務,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辦理;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族語老師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