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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學校因科、組、課程調整或減班、停辦,致教師現有員額超過法定編制員額數者,應按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先於法定編制員額內自行調整。
受調整之教師,以具有各該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合格教師證書者為限。
無法於法定編制員額內調整之教師(以下簡稱超額教師),學校應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輔導介聘至其他學校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