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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科技人才得於應聘來臺三年內,為在臺停留未滿一年之子女申請來臺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各級學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