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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家長會) ,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
之,並冠以學校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得提供適當場所,以辦理會
務。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學校家
長會,以利會務運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