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6:2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審定機關,指本部。本部辦理審定事項,必要時,得委任國家
教育研究院為之。
本辦法所稱申請審定者,指依法登記經營圖書出版之公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