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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學校校長與全體教師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透過教務、學務、總務及輔導相關人員互助合作之互動模式,與家長及社會資源充分配合,對學生實施輔導工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