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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私立中等學校輔導優秀學生投考軍事學校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輔導學生投考軍事學校在教學方面應辦理左列配合事項:
一、三民主義教學應特別強調投考軍事學校在現階段為實現三民主義之重
要步驟。
二、國文、公民與道德、歷史、地理等科教學,應編選古今中外軍事偉人
之事功,作為補充教材,以激發青年投筆從戎之志願。
三、音樂、美術等科之教學,應加強軍歌、進行曲之教唱及軍事偉人畫像
之描繪等,以陶冶青年崇尚武德之情操。
四、體育應加強國防體育及體能訓練,以鍛鍊青年體魄。
五、軍訓應以培養青年國防思想,建立軍事生活規範,加強戰鬥技能訓練
為重點,並應將軍事學校學制及目前進步之情況向學生詳為介紹與報
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