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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東引地區學生來臺升學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東引地區保送來臺升學學生每年以保送升學專科學校五年制一年級四名,
高級中等學校六名為限。
前項學生由其就讀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師範生公費待遇標準給予公費
待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