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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高級中學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經入學考試、推
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或分發等方式入學;其同等學力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
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