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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師範校院 (以下簡稱各校院) 應分別設置專責辦理學生實習、畢業生服
務事宜單位。其名稱於各校院組織規程中分別明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