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應符合下列形式之一:
一、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
二、教師與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案,並具有技術移轉、商品化或其他對產業發展有貢獻之具體成果。
三、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
前項研習或研究期間,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以教師實際服務或研究期間計算。
二、教師與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案,並具有技術移轉或商品化或其他具體成果:以產學合作計畫案實際執行期間計算。
三、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以教師實際參與研習期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