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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教育文化機構,以二二八事件發生時,依當時法令已設立或已實際運作者為限;其範圍如下:
一、各級學校及幼稚園。
二、報社、雜誌社、出版社、通訊社及廣播電臺等機構。
三、戲院、劇院(場)、舞蹈社、劇團、樂團、電影院及圖書館等機構。
四、其他依當時教育文化等相關法令設立之機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