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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國內下列學制報考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來臺就學:
一、公私立大學校院日間學制博士班、碩士班及學士班。
二、公私立專科學校日間學制二年制副學士班。
三、公私立大學校院進修學制碩士班。
前項學制,不包括軍警校院。
大陸地區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亦不得轉學進入其他學校就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