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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位授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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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4 條及第 5 條第 1 項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
前項各級學位,由授予學校依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訂定各類學位名稱;其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各類學位名稱之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