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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及獨立學院校際選課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校際選課學生每學期修習他校學分數,以該學期限修學分數上限三分之一
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