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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重要民族藝術藝師 (以下簡稱藝師) 之遴聘對象,以教育部指定之重要民
族藝術項目為範圍,其遴選,應由教育部組成藝師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藝師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教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