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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教育部指定中等學校及小學進行教育實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實驗工作應配合其目標及地區需要,由本部指定適當之中等學校及小學辦
理之或令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部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