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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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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一、臺灣地區人民。
二、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