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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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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大學校院具教授資格之院長級以上者聘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